2018年8月1日,由明溪縣人民檢察院起訴的被告人吳某涉嫌銷售假藥罪一案,在縣法院公開審理,該案由明溪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王勇、蘭貴霞擔任公訴人,經法院審理,當庭判決被告人吳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兩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
被告人辨認“物證”
“藥”情回顧
事情要從2017年8月說起,被告人吳某原先在明溪縣綜合市場前擺攤,靠賣小寵物和玩具為生,但是擺攤的收入不高。
吳某的街邊攤
有一天,吳某打聽到附近擺攤售藥的商販打算不擺攤了,正要低價出手待售的藥品,在明知藥販沒有取得經營許可證,所銷售的藥品來源不明的情況下,為謀取利益,吳某抱著僥幸心理,向他人收購了“德國黑倍”、“德國黑金剛”、“藏秘腎寶片”等多種未經藥品監管部門審批,無批準文號的藥品,并按照藥品包裝上所描述的治療功能、藥用療效向群眾進行推銷。
然而“好景”不長,9月28日,縣公安局聯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明溪縣綜合市場前所經營的攤位進行檢查時發現,該男子涉嫌銷售假藥,當即對涉案藥品進行了扣押。2017年10月27日,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吳某銷售的“德國黑倍”等三種藥品均為假藥。
2017年11月7日,明溪縣檢察院經提前介入案件審查認為吳某的行為已涉嫌銷售假藥罪,建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該案移送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吳某到縣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吳某觸犯了哪條罪名?
被告人吳某違法了國家藥品管理法規,明知所銷售的藥品未經藥品管理部門批準,仍然向不特定群眾銷售,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假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藥本為救命之用,銷售假藥,輕則耽誤治療,重則害人性命。被告人吳某作為一名小商販,法律意識淡薄,貪圖蠅頭小利,明知藥品來源不明,仍然向群眾銷售,走向了犯罪的不歸路。
檢察官在這里也要提醒廣大民眾,在購買藥品時,請選擇正規的購買渠道,看清品牌、日期、準藥字號等重要信息,珍愛生命,遠離假藥。
信息來源:明溪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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