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網訊 19年前,4個兒子出資造了一間房子給母親養老。如今,這房子要拆遷了,誰知這27.3萬元的拆遷款卻被兩個孫子孫女給領走了。催討無果后,老人只好將孫子孫女一并告上了法院,索討這筆拆遷款。日前,平陽縣人民法院審結該案。
據法院審理事實,在1999年左右,平陽陳阿婆的4個兒子經過商量,決定由他們4人出資建造一間平房給母親居住。為了防止日后起糾紛,當時還簽訂了一份《分家協議書》,約定房屋建成后由陳阿婆居住,在其百年后,該房屋由4個兒子平分。
房子建成后,該房產登記在陳阿婆的三兒子鄭某名下。可是,鄭某于2004年因故去世。
2017年,平陽當地政府對該房屋予以征收,為方便賠償,陳阿婆就讓鄭某的兒子鄭甲、女兒鄭乙前去報批。
不曾想,鄭甲、鄭乙卻認為該房屋登記在自己父親名下,就是父親的房產,房屋應該由他們兄妹兩人繼承。因此,兩人在領取拆遷補償款27.3萬元后,沒有將該款項交給祖母陳阿婆。
見拆遷款遲遲沒有到手,陳阿婆多次要求孫子、孫女返還,但均未果。為此,她只好向平陽法院提起訴訟。
“這個房子當時約定了就是給我的,《分家協議書》上,孫兒鄭甲也有簽字的,當時還有村主任見證簽字的……”陳阿婆在法庭上說。
“當時簽分家協議時,大伯他們打電話讓我過去簽字。我根本沒仔細看協議內容,而且分家書上并非所有繼承人都有簽字,這份分家書是無效的。”鄭甲這樣答辯。
為了查明事實,平陽法院追加了陳阿婆其余的兒子、兒媳為第三人參加庭審。其他的兒子兒媳們表示,當時《分家協議書》上已說明是每家派一個人代表簽字,房屋是約定好給陳阿婆的,拆遷補償款應該返還給母親陳阿婆。
法官告訴你
一審判令
拆遷款歸祖母
平陽法院審理認為,盡管該不動產登記在陳阿婆的三兒子鄭某名下,且父母將自己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情況并不少見。在陳阿婆沒有其他獨立房屋可居住的情況下,4個兒子共同出資搭建平房贍養老人,符合溫州農村傳統習俗。從分家協議參與各方的身份來看,他們系原告4個兒子的家庭成員,各方代表均簽字確認陳阿婆享有涉案房屋。
法院還稱,鄭甲辯解稱他簽字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但是他簽字時已成年,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法院對其主張不予采信。
據此,平陽法院一審判令鄭甲、鄭乙返還祖母陳阿婆拆遷補償款27.3萬元。
來源:溫州都市報
記者:黃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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