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3日蘇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制定 2017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
蘇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號
《蘇州市古城墻保護條例》已由蘇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17年10月23日制定,并經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2017年12月2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15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古城墻的保護,維護城市歷史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蘇州歷史城區內古城墻的保護、利用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古城墻,是指始建于1949年前現存的磚石城墻(含城門)、土城墻及其遺址、遺跡。
古城墻已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控制保護建筑,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古城墻保護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城墻保護工作的領導和統籌協調,將古城墻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工作:
(一)指導開展古城墻資源普查,擬定分類保護等級,推薦公布文物保護單位、控制保護建筑;
(二)組織劃定古城墻的保護范圍與建設控制地帶;
(三)組織開展古城墻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和研究;
(四)依法對屬于文物保護單位、控制保護建筑的古城墻的保護工程實施審核管理;
(五)對古城墻保護、利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指導;
(六)對破壞古城墻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古城墻保護規劃,將其納入蘇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國土資源、園林和綠化、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容市政(城市管理)、旅游、環境保護、水利(水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城墻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姑蘇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蘇州歷史城區內古城墻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 古城墻的使用、管理單位為古城墻的保護管理責任人;沒有使用、管理單位的古城墻,由姑蘇區人民政府確定管理單位,管理單位為保護管理責任人。
保護管理責任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古城墻的巡查和保潔等日常工作;
(二)負責古城墻養護和維修;
(三)負責古城墻本體監測數據的采集、上傳,并制定應急預案;
(四)負責管理范圍內的綠化養護;(五)古城墻保護的其他日常工作。
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與保護管理責任人簽訂保護協議,明確保護管理的內容和責任。
第八條 古城墻的保護經費通過下列渠道籌集:
(一)國家、省、市專項補助經費;
(二)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資金;
(三)古城墻保護利用收入;
(四)社會捐贈;
(五)其他合法來源。
第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古城墻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舉報損壞古城墻或者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貢獻突出的,由市、姑蘇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一)捐資、捐贈;(二)搜集、上交、捐獻古城墻墻磚、碑刻等文物;
(三)進行有關古城墻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
(四)有效制止破壞古城墻的違法行為;
(五)其他保護古城墻的行為。
第十條 未列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城墻,其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由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姑蘇區人民政府在本條例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合理劃定,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在保護范圍顯著位置和其他需要提示公眾的地段設立古城墻保護標志。
保護標志應當載明古城墻的名稱、類別、修筑年代、保護級別、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保護管理責任人。
第十二條 古城墻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與古城墻保護無關的建(構)筑物;
(二)從事可能影響古城墻安全的施工、爆破、鉆探、挖掘、堆載作業;
(三)在古城墻和保護標志上刻劃、涂畫、張貼;
(四)傾倒垃圾、污水;
(五)擅自在古城墻墻體上打樁、掛線、鑿孔;
(六)在古城墻取磚(石)、取土;
(七)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八)其他危害古城墻安全、風貌、環境的行為。
第十三條 古城墻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的,應當符合古城墻保護的相關規劃,其高度、形式、體量、色彩等應當與古城墻的環境風貌相協調。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辦理相關批準手續前,應當會同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門和姑蘇區人民政府組織論證。
古城墻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合法建(構)筑物,危害古城墻安全、破壞歷史風貌的,應當予以改造、拆除,并依法給予補償;現有的違法建(構)筑物,應當依法拆除。
第十四條 除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之外,古城墻的維修、保護性設施建設等工程項目由古城墻保護管理責任人報姑蘇區文化(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并由姑蘇區文化(文物)主管部門報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磚石城墻的維修應當保留原有構件,采用原樣式,最大限度使用原工藝,保持歷史風貌。
土城墻的保護應當遵循少干預原則,采取必要的隔離保護措施。
古城墻遺址應當實行遺址保護。
第十六條 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古城墻的綠化管理工作,可以建設與古城墻環境風貌相協調的綠地景觀,但古城墻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種植危害古城墻安全的植物。
現有自然生長的植物影響古城墻安全的,由保護管理責任人負責清除。
古城墻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已經種植的樹木危害古城墻安全的,經園林和綠化部門批準后,由保護管理責任人進行砍伐或者移植;出現樹木危及公民人身、古城墻安全等緊急情勢時,保護管理責任人需要立即砍伐或者移植的,可先行處理,但應當于事后二個工作日內向園林和綠化部門書面報告。
第十七條 古城墻的景觀亮化工程不得破壞古城墻的結構和風貌。照明設施應當安全、環保,并與古城墻景觀相協調。
第十八條 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搜集散落的古城墻墻磚以及其他構件,用于古城墻的修復。
第十九條 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古城墻安全監測系統,監測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督促、指導保護管理責任人實施加固保護措施。
第二十條 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古城墻保護的相關規劃,組織開展古城墻保護研究,并會同相關部門、單位編制古城墻利用方案,明確與古城墻保護相適應的利用方式和要求,合理利用古城墻的歷史文化資源,適度發展旅游觀光、文化休閑等產業。
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搜集、整理與古城墻有關的文物史料,并予以展示。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造成古城墻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從事可能影響古城墻安全的施工、爆破、鉆探、挖掘、堆載作業的,由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擅自在古城墻墻體上打樁、掛線、鑿孔,或者在古城墻取磚(石)、取土的,由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市、姑蘇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蘇州歷史城區外經考古探明的古城墻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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