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殘疾人專職委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省《“十三五”加快殘疾人小康進程規劃綱要》,加快我市殘疾人事業發展和調動殘疾人專職委員工作積極性,進一步加強我市殘疾人基層組織建設,不斷提高基層殘疾人工作的管理水平,健全完善殘疾人專職委員的激勵機制,保障殘疾人專職委員合法權益,努力建設一支綜合素質高、服務意識強、政策規定熟、工作靠得住、遵章守紀好的基層工作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和《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社區)殘疾人專職委員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陜殘工委〔2012〕1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崗位設置
殘疾人專職委員是堅持將加強基層殘疾人組織建設與促進殘疾人就業相結合,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出資,分別設置在各街道、鎮、社區、行政村,主要從事于服務于殘疾人的專職崗位,是殘疾人工作的宣傳員、聯絡員、調查員和辦事員。
一、殘疾人專職委員根據全市行政區劃的設置實行人員編制管理。在全市各街道、鎮、社區、行政村設立殘疾人專職委員崗位。
每個街道、鎮配置一名殘疾人專職委員,持證殘疾人在1500人以上街道、鎮配置兩名殘疾人專職委員。持證殘疾人在20人以上的社區或行政村配置一名殘疾人專職委員;持證殘疾人在20人以下的社區或行政村與相鄰社區或行政村合并配置一名殘疾人專職委員;持證殘疾人在150人以上的社區或行政村配置兩名殘疾人專職委員。
二、區(縣)殘聯統籌安排轄區內殘疾人專職委員的配備,在每年1月底前對本年度殘疾人專職委員配備情況制定計劃,填寫年度殘疾人專職委員配備計劃(附件1)報市殘聯備案。計劃配備以及實際配備的人員信息數據應與全國動態更新系統、中殘聯統計年報系統、西安市殘疾人綜合服務信息系統的殘疾人專職委員信息數據一致。
第三條 殘疾人專職委員工作職責
一、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黨和國家推動殘疾人事業發展制定的各項法律、法規、政策,宣傳陜西省和西安市服務保障殘疾人的各項優惠政策措施。
二、倡導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精神,團結引領殘疾人參與和諧社會建設,教育殘疾人遵紀守法,自覺履行公民義務,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三、密切聯系殘疾人,聽取殘疾人的意見,反映殘疾人的需求和愿望,對轄區內每一位殘疾人做到“六個清楚”:清楚殘疾人家庭住址、聯系電話、基本狀況、基本需求、家庭及監護人狀況和服務的具體項目以及服務效果。
四、接受區(縣)殘聯的業務領導,接受街道、鎮、社區、行政村的管理和監督,服從和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安排。
五、開展殘疾人基本服務狀況和需求調查,掌握轄區內殘疾人的基本情況和基本需求,提出個性化具體化服務建議,建立并維護檔案資料和信息平臺。
六、協助街道、鎮殘聯和社區、行政村殘協,依法依規做好殘疾人生活保障、就業、教育、康復、托養、扶貧、維權、志愿者助殘、文化體育等方面工作;協助殘疾人做好助殘項目的申報、跟蹤、反饋工作,積極幫助轄區內殘疾人解決實際困難;幫助殘疾人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等證件。
七、完成區(縣)殘聯和所在街道、鎮、社區、行政村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四條 部門職責分工
一、市、區(縣)財政局負責落實全市殘疾人專職委員工作待遇的配套資金。
二、市殘聯負責制定全市范圍內殘疾人專職委員的管理辦法,指導各區(縣)殘聯及有關新區社會事務管理部門做好對殘疾人專職委員的管理工作。
三、區(縣)殘聯負責制定本轄區殘疾人專職委員的管理實施細則,負責殘疾人專職委員配備、招聘錄用、培訓和考核,落實殘疾人專職委員工作待遇,指導殘疾人專職委員開展工作。
四、各街道、鎮、社區、行政村負責殘疾人專職委員日常管理工作,安排具體工作任務,同時提供辦公條件。
第二章 招聘
第五條 殘疾人專職委員的招聘應堅持“自愿、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屬地”的原則。
第六條 殘疾人專職委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本轄區常住戶口,遵守憲法和法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熱愛殘疾人工作,熱心為殘疾人服務。
三、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具備與職責相適應的工作能力,街道、鎮和社區殘疾人專職委員可選聘智力或精神殘疾人的近親屬擔任(非殘疾人比例不超過20%),行政村殘疾人專職委員可由熟悉村務情況的村委會工作人員或殘疾人近親屬兼職。
四、年齡,男性一般在18—60周歲,女性18—55周歲。
五、街道、鎮、社區殘疾人專職委員具有高中以上教育文化程度;行政村殘疾人專職委員應具有初中以上教育文化程度。
六、有一定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計算機操作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能夠獨立開展工作。
七、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優先聘用。
一、有一定社會實踐經驗的殘疾人大學生。
二、長期從事殘疾人專職委員工作且有一定工作經驗的,或從事過與殘疾人服務相關工作的。
三、具有殘疾人康復、教育等相關專業知識或技能的。
四、有社會工作者證書的。
五、男50周歲以下、女40周歲以下且未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六、應當優先錄用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殘疾人專職委員一般采用招聘形式進行選拔。招聘由區(縣)殘聯會同街道、鎮組織實施,按照公告、報名、面試、錄用的程序進行。
一、區(縣)殘聯根據轄區內殘疾人專職委員崗位的需求情況,應公開向社會發布招聘信息。
二、應聘人員到有殘疾人專職委員崗位需求的街道、鎮或社區、行政村報名,由街道、鎮按照不低于擬聘用人數的兩倍,擇優提出推薦面試人選。
三、區(縣)殘聯會同相關的街道、鎮、社區、行政村對入圍人員進行面試,確定擬聘用名單。
四、所在街道、鎮、社區、行政村的對擬錄用名單應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辦理聘用手續。
五、殘疾人專職委員崗位出現空缺時,區(縣)殘聯會同相關的街道、鎮或社區、行政村組織單獨招聘。
第九條 各街道、鎮、社區、行政村自聘用殘疾人專職委員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受聘人員簽訂協議書。
第十條 對首次聘用的殘疾人專職委員,應當設置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試用期結束后,應有考核評定意見。
第十一條 殘疾人專職委員協議書一式三份,區縣殘聯、所在街道、鎮、社區、行政村及殘疾人專職委員本人各執一份。
區(縣)殘聯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殘疾人專職委員在招聘錄用、日常管理、續聘解聘等過程中的文件資料,并在殘疾人專職委員離職后保存五年以上。
第三章 工作補貼和社會保險
第十二條 殘疾人專職委員工作補貼標準: 街道、鎮、社區殘疾人專職委員工作補貼標準按照西安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110%執行;農村殘疾人專職委員工作補貼不低于400元/人.月,有條件的區(縣)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工作補貼標準,增加部分由區(縣)財政承擔。
第十三條 殘疾人專職委員社會保險主要包括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意外傷害保險。在辦理過程中,堅持“區別管理、分類施保”
管理原則。
一、殘疾人專職委員社會保險實行“先繳后補”的辦法,由殘疾人專職委員自行繳納,之后憑當年繳費票據在所在區(縣)殘聯按照以下繳費標準進行報銷。
(一)街道、鎮、社區殘疾人專職委員可以靈活就業人員的方式,自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具體繳費標準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0%×40%(最低檔),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具體繳費標準為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9%×60%(最低檔)。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當年度本人實際繳費額補助。
(二)農村殘疾人專職委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按當年度本人實際繳費額補助。
(三)區(縣)殘聯對殘疾人專職委員社會保險及時進行認真核算,妥善保管繳費票據,匯總數據后將情況說明及人員花名冊(電子版)報市殘聯。
二、市殘聯統一為所有專職委員購買150元/人/年的意外傷害保險,各區縣殘聯負責收集信息和提供理賠所需材料。
第十四條 殘疾人專職委員享受的殘疾人各種補貼或福利待遇不得抵扣。
第十五條
殘疾人專職委員的工作補貼和社會保險所需資金由省、市、區(縣)承擔,市與區縣承擔比例按照《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市及區縣收支比例的通知》(市財發〔2010〕1584號)執行,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列支。
第十六條 殘疾人專職委員享受正常的休息日和國家法定節假日,并按國家相關規定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等帶薪假日。
第十七條 街道、鎮和社區殘疾人專職委員實行八小時工作制,每周工作五天(除街道、鎮和社區統一工作安排外)。殘疾人專職委員所在街道、鎮、社區、行政村應考慮殘疾人的身體狀況,盡量不安排殘疾人專職委員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休假日工作。
第四章
工作紀律
第十八條 殘疾人專職委員應當踏實工作,成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的表率,自覺遵守以下行為規范:
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堅決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三、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四、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五、全心全意為殘疾人服務,接受服務對象的監督。
六、忠于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區(縣)殘聯和所在街道、鎮、社區、行政村工作決定和安排。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
八、廉潔奉公,公道正派。
九、其他應當遵守的行為規范。
第十九條 殘疾人專職委員應當遵守所在街道、鎮、社區、行政村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建立良好的職業習慣和行為操守,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組織或參與違反國家法律的活動。
二、不認真履職盡責,工作中出現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
三、違背職業道德,玩忽職守,曠工曠訓,貽誤工作,弄虛作假,誤導欺騙上級。
四、不執行區(縣)殘聯和所在街道、鎮、社區、行政村工作決定和安排。
五、違反組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侵害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六、違反黨紀國法和所在街道、鎮、社區、行政村管理制度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殘疾人專職委員在工作過程中遇到涉及本人、近親屬利害關系人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情況時,應當盡量回避。確實無法回避的,應事前向主管領導報告,經同意后,在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開展工作。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條 殘疾人專職委員接受所在街道、鎮、社區、行政村的日常管理,在街道、鎮殘聯和社區、行政村殘協領導下專門從事殘疾人工作。
第二十二條 區(縣)殘聯負責指導、監督殘疾人專職委員工作,發現殘疾人專職委員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應當會同所在街道、鎮、社區、行政村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三條 殘疾人專職委員應遵守街道、鎮、社區、行政村的病假、事假、公假請銷假管理規章制度。
第六章 教育培訓
第二十四條 區(縣)殘聯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殘疾人專職委員的集中培訓,每人每年至少參加1次,每人每年參加培訓時間累計不少于2天。對新招聘的殘疾人專職委員進行上崗培訓和業務培訓,培訓學時不少于24小時。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殘疾人專職委員立足崗位、自學成才,積極參加社會工作者執業資格和學歷教育。
第二十六條 建立完善殘疾人專職委員教育培訓制度。將殘疾人專職委員納入殘疾人工作者總體培訓規劃。通過集中培訓、以會代訓等方式,開拓視野,改善知識結構,不斷提高殘疾人專職委員的政策理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
第二十七條 殘疾人專職委員的培訓實行登記管理(附件2),培訓內容一般包括崗位任職培訓、殘疾人政策法規培訓、殘疾人業務工作培訓、綜合素質培訓和技能培訓。培訓成績納入年度考核內容,作為續聘、評先選優的依據。
第七章 考核評議
第二十八條 殘疾人專職委員考核采取日常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九條 殘疾人專職委員日常考核由街道、鎮殘聯和社區、行政村殘協具體組織實施。主要圍繞日常考勤、現實表現、工作實績等方面進行,每季度進行一次考核。
第三十條 殘疾人專職委員年度考核由區(縣)殘聯具體組織實施,會同所在街道、鎮,召集部分服務對象,通過民主測評全面考核殘疾人專職委員的“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重點考察工作實績和群眾滿意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附件4)。其具體考核辦法由各區(縣)殘聯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一、德:考核殘疾人專職委員的思想政治素質。具體內容是:學習、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指示決議;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秉公辦事;服務殘疾人、愛崗敬業;顧全大局,維護團結等。
二、能:考核殘疾人專職委員的業務素質。具體內容是:履行工作職責能力;組織協調能力;團結和凝聚轄區內殘疾人的能力;維護穩定的能力;口頭和書面表達能力;計算機操作技能等。
三、勤:考核殘疾人專職委員的工作紀律和日常管理情況。具體內容是:組織紀律性、出勤率、工作作風、服務態度、敬業奉獻精神等情況。
四績:考核殘疾人專職委員的工作任務量和質量。具體內容是:殘疾人專職委員完成本職工作任務情況以及取得的成效。
殘疾人專職委員每年應當向區(縣)殘聯和所在街道、鎮、提交工作報告和年度考核登記表(附件3),并接受相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嚴格把握人員考核等次,優秀等次比例控制在15%以內。考評結果應通報轄區內各街道、鎮,并在已建立的網站予以公布,考核結果通知本人,并在區(縣)殘聯存檔備案(附件5),將年度殘疾人專職委員考核審核備案登記表在次年1月底前報市殘聯(附件6)。
第三十二條 各區(縣)殘聯應強化殘疾人專職委員考核結果運用,將殘疾人專職委員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獎懲的重要依據。
一、連續兩個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殘疾人專職委員,應解除聘用。
二、年度考核被評定為不合格的殘疾人專職委員,應當暫停工作,接受區(縣)殘聯的培訓,培訓后進行1至3個月的試崗,試崗仍達不到要求的,應解除聘用。
三、年度考核被評定為基本合格的殘疾人專職委員,取消其次年推優評先資格。
四、對年度考核被評定為優秀等次的殘疾人專職委員一次性獎勵800元,所需資金由市、區(縣)兩級承擔,承擔比例按照《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市及區縣收支比例的通知》執行,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列支。
第八章 解聘與續聘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街道、鎮、社區、行政村和區(縣)殘聯可以共同決定解除與殘疾人專職委員之間的協議。
一、試用期考核被評定為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二、隱瞞個人不良記錄,欺騙所在街道、鎮、社區、行政村。
三、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殘疾人專職委員患病或者非因公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治愈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五、年度考核被評定為不合格,經培訓試崗仍然達不到要求的。
六、嚴重違反所在街道、鎮、社區、行政村管理規章制度的。
七、嚴重違反本辦法第十八、十九條規定的。
八、嚴重失職,給所在街道、鎮、社區、行政村造成重大不良影響和損害的。
九、協議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協議無法履行。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殘疾人專職委員與所在街道、鎮、社區、行政村之間的協議終止:
一、協議期滿自愿放棄續聘或不符合續聘規定的。
二、協議存續期間,經殘疾人專職委員與所在街道、鎮、社區、行政村協商一致解除協議的。
三、殘疾人專職委員亡故,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所在街道、鎮、社區、行政村因被撤銷合并或所在崗位被撤銷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殘疾人專職委員在協議期滿自愿申請續聘的,由所在街道、鎮、社區、行政村根據其任職期間的表現,結合區(縣)殘聯對殘疾人專職委員的考核情況,做出是否續聘的決定。續聘殘疾人專職委員應簽訂續聘協議。續聘協議一式三份,區(縣)殘聯、所在街道、鎮、社區、行政村與殘疾人專職委員本人各執一份。
第三十六條 殘疾人專職委員按規定解除(終止)協議時,由殘疾人專職委員本人或其監護人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工作交接,在取得所在街道、鎮、社區、行政村簽署的解除(終止)協議證明后,正式解除(終止)協議。殘疾人專職委員所在街道、鎮、社區、行政村應當及時完成工作交接和財務結算,并按照規定辦理解除(終止)協議等相關手續。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殘疾人專職委員在履行職務期間因故意、重大過失給所在街道、鎮、社區、行政村以及服務對象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所在街道、鎮、社區、行政村給殘疾人專職委員的個人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 1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殘疾人聯合會、西安市財政局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殘疾人專職委員選聘及補貼待遇工作的通知》(市殘聯發【2013】128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九條 各區(縣)殘聯根據本辦法并結合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出臺相應的實施細則,并報市殘聯備案。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西安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與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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