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擅自發布地震預警信息造成嚴重后果,最高擬罰3萬元。8月20日記者獲悉,省政府法制辦就《遼寧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規范地震預警相關活動,防止或者減輕地震災害損失。
高鐵、軌道交通等
擬建設專用地震預警系統
《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高速鐵路、城市軌道交通、樞紐變電站、電力調度中心、大型水庫、礦山、大型燃氣生產廠、輸油輸氣管道干線(站)、電信通信、核電站和核設施工程、大中型危險品生產存儲建筑和管道輸送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引發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建設專用地震預警系統,為本單位內部預警服務。
任何單位、個人
不得以任何形式發布地震預警信息
《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地震預警信息應當包括發震時間、震中、震級、地震波預計到達時間和預估地震烈度等要素。
地震預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授權省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組織發布,其他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
擅自發布地震預警信息
造成嚴重后果最高罰3萬元
《草案》征求意見稿擬規定,擅自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的,由省、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編造、傳播虛假地震預警信息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沈陽晚報、沈報融媒主任記者唐心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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